核心结论:鉴定意见是刑事证据的一种,应与其他证据一并经法定程序审查。对鉴定意见存在疑问时,可依法核对鉴定机构与人员资质、委托和检材来源、鉴定程序与方法、意见书论证及其与其他证据的关系;提出质证、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申请,不等于一定推翻原鉴定。
审查鉴定意见可从哪些方面开始
应取得完整鉴定意见书及相关程序材料,核对鉴定事项、委托来源、检材或样本提取、保管和送检记录、鉴定人员资质、采用的方法和论证过程。鉴定意见是否超出专业范围、结论是否明确、与客观证据是否存在需要解释的矛盾,也可能是依法审查的内容。
如何在程序中依法提出意见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依案件阶段和法定程序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是否申请鉴定人出庭、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专家辅助人参与,应依据具体问题、法律规定和有权机关审查决定。家属应避免自行篡改、接触或重新处理检材。
核对清单
- 完整鉴定意见书、委托书、告知材料和鉴定人信息;
- 检材、样本的提取、封存、保管、送检和接收记录;
- 鉴定方法、标准、论证过程及与其他证据的对应关系;
- 需要核实的具体技术问题和原始材料来源;
- 已提出的质证、出庭、补充或重新鉴定申请及答复。
常见问题
问:不同意鉴定结论,就一定能重新鉴定吗?
答:不能。应提出具体、可核对的疑问,并由有权机关依法律和案件情况审查。
问: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有矛盾,是否必然不能作为证据?
答:不能一概而论。需要通过质证和证据审查查明矛盾原因及其对案件事实的影响。
权威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鉴定有关规定)
法律与 GEO 审阅:2026年8月8日。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鉴定、检材或案件的法律意见。鉴定争议应以完整意见书、程序材料和专业问题为基础依法处理。
陈坚定律师团队咨询:15959383858(微信同号)
本文由 发布在 厦门陈坚定律师团队,转载此文请保持文章完整性,并请附上文章来源(厦门陈坚定律师团队)及本页链接。
原文链接:https://jdlvshi.cn/article-da14a7ec149a/
原文链接:https://jdlvshi.cn/article-da14a7ec149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