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补缴了税款还会被判刑吗丨补税是态度,定罪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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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补缴了税款还会被判刑吗丨补税是态度,定罪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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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了税,退了钱,罚款也交了。
是不是就没事了。

很多企业主、财务人员、挂名法人,
在被税务机关约谈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筹钱补税。

他们以为补了税就是"把窟窿堵上了",
刑事上应该就安全了。
这个理解是错的。
补税是行政层面的事,刑事追诉是另一回事。


两者之间没有自动兑换的关系。

如果你或你的公司正在经历税务稽查、
收到了税务机关的约谈通知、
或者已经被移送公安,
在签任何字之前先把这篇文章读完。

01 什么是虚开——三种形式,每一种都入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税额越大,刑期越重。
什么是"虚开"?三种形式:

为他人虚开。 你的公司给别人开了发票,
但这笔交易根本没有发生。
你收了开票费,别人拿去抵扣税款。
这是最常见、也是打击最严厉的一种。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你的公司没有真实采购,
但找别的公司给你开了发票来抵扣税款。
你支付了开票费。

介绍他人虚开。
你不开票也不收票,
但你居间介绍了开票方和收票方认识,
从中拿"介绍费"。

居间介绍同样构成虚开犯罪,同等处理。
三种形式,法条上写的是"虚开",
没有区分"主动开""被动收"还是"居间介绍"。
罪名一样,量刑标准一样。

02 税额决定了刑期——三档台阶

根据最高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及现行司法解释,量刑分三档:
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是大多数小型案件的量级。
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张金额稍大的发票就可以跨过这道门槛。

虚开税额500万元以上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这个量级通常是专门从事开票业务的
"开票公司"或大型贸易企业。
三档标准对于很多正常经营的公司来说门槛并不高。

一张金额几十万的钢材或设备发票,
就够得着第一档了。
如果公司常年"走票",累计金额很快突破50万。

03 谁是责任人——挂名法人、财务、实际经营者分别意味着什么

虚开案件中,不是公司里每个人都会被追刑责。
责任追究有明确的主次。
实际控制人和直接决策者。
决定虚开的人、拍板的人、
安排具体操作的人。

这是刑事责任的核心承担者。
财务人员和具体经办人。
按照老板的指示开具发票、记账、报税。

是否构成共犯取决于——
知不知道这是虚开、
有没有从中获得额外利益、
有没有提出过异议。

如果只是按指示执行、没有额外获利、
对真实情况不知情,辩护空间较大。
挂名法定代表人。
名字在工商登记里,但不管公司实际经营。
这种情况在虚开案件里非常常见。

挂名不等于无罪,但你如果能证明
自己从未参与经营决策、
从未经手发票和财务,
可以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04 税务移送公安之前的窗口——自首的黄金时间

虚开案件有一个显著特点:
绝大部分案件是税务机关先行查处,
发现涉嫌犯罪后再移送公安机关。

从税务稽查到公安立案之间,
通常有一个时间窗口。

这个窗口里可以做什么?

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认定为自首。
注意:是到公安机关投案,
不是跟税务人员说明情况。
税务约谈不等于刑事投案。
自首必须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完成。

全额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缴纳罚款。
这是量刑从宽最重要的客观条件。
税款一分没少全部追回的,
争取缓刑甚至不起诉的空间就大很多。

在律师协助下做好辩护预案。
配合行政程序积极补税,
同时在刑事侧固定自首和补税的时间节点,
为后续辩护做准备。

05 从宽有哪些路径——四条路,全都要走

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基础动作。
没做这一步,基本不用谈从宽。
自首。 在公安立案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这是虚开案件中最有力、
也是最有时间窗口限制的从宽情节。
认罪认罚。 如实供述、接受处罚。
在虚开案中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比较明显,
尤其在税款已全部追回的情况下。

国家税款损失全部或大部分追回。
这是最重要的客观从宽因素。
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税款追回情况非常重视。
税额全追回的,缓刑可能性大幅上升。

06 我们办过的两个案子

第一个案子。
一家小型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为了帮朋友走账,虚开了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额合计约30万。朋友公司拿去抵扣了税款。
税务稽查发现后,他被约谈。

他第一反应是借钱把30万税款全部补上了。
然后以为没事了。
几个月后,公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对他立案。他懵了。

我们介入后发现他有自首情节——
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调查。
同时税款已经全部补缴,国家损失为零。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向检察官提出:

系初犯、全额补缴税款、
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
建议不起诉。
检察院最终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他没有被判刑,公司也保住了。

这个案子的关键:他补了税,这是对的。
但如果他只补了税而没在律师协助下
同步做自首和认罪认罚的辩护预案,
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补税加正确辩护动作,才是完整的从宽路径。
第二个案子。
一个工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通过朋友介绍,从一个"开票公司"
购买了十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额累计约180万。
税务机关稽查发现异常,移送公安。
他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
180万,在50万到500万之间,
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这个案子的辩护空间比第一个案子窄很多。
税额大,虚开次数多,
补税不积极——立案后才开始退还。
我们重点做了两件事:
竭尽全力全额补缴了180万税款和滞纳金;

论证他在案件中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是被开票公司主动推销的,
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最终全额补税和认罪认罚两个情节叠加,
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了较大从轻。

但180万的量级,缓刑基本不可能。
两个案子对照说明一件事:
虚开税额小的,补税加自首加认罪,
不起诉是完全可能的。虚开税额大的,
补税和辩护可以争取法定刑内从轻,

但想跳出量刑区间非常困难。
区别在哪里?在税额——在5万、50万、
500万这三道门。

07 现在该做什么

第一,搞清楚虚开的方式和税额——
是"为他人开"还是"让他人为自己开",
税额多少,发票多少张。

第二,搞清楚自己的角色——
是实际控制人、挂名法人、经办财务,
还是只是被借用了名字。
第三,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
完成自首和全额补税。

虚开案的自首窗口非常窄——
一旦公安立案,自首机会就过去了。
第四,不要自己判断"补了就没事了",
也不要以为"反正补了也不一定没事就不补了"。
两个极端都是错的。

正确做法是:律师介入后配合行政程序积极补税,
同时在刑事侧做好完整的辩护预案。
补税和有律师帮你做辩护预案,
两件事不矛盾,都要做。
越早做,后果越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2020年修正,现行有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2018年8月22日发布,现行有效):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本文案件信息已作脱敏处理,仅代表作者观点,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陈坚定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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