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出借银行卡、支付账户、电话卡或协助收款转账,可能成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中的调查事实,但不因一次出借或一次转账当然构成犯罪。是否触及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需要审查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了何种帮助、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及全部证据。
应重点核对哪些事实
案件通常会审查账户或卡的控制、交付、使用和资金流转情况,服务或转账行为的时间、次数、金额和报酬,行为人与对方的沟通内容、身份关系及是否存在异常线索。明知的认定应建立在具体事实与证据基础上,不能仅因为未获利、关系熟悉或事后表示不知情即当然排除或认定责任。
与其他涉资金犯罪如何区分
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可能涉及不同的行为阶段、主观状态和法定条件。具体适用何种罪名,不能简单用“转账发生在犯罪前后”或法定刑高低判断,须依据上游事实、涉案资金性质、行为方式和证据依法审查。
材料清单
- 银行卡、支付账户、电话卡的开立、控制、交付和使用记录;
- 完整流水、转账用途、聊天记录、对方身份线索和报酬材料;
- 账户异常、冻结、投诉、告知或停止使用的相关记录;
- 本人职业、业务、收入和正常资金往来的客观材料;
- 已收到的传唤、冻结、询问或其他程序文书。
常见问题
问:把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就一定构成帮信罪吗?
答:不一定。应审查是否存在明知、具体帮助、情节严重及其他法定条件。
问:自己没有获利,就一定没有刑事风险吗?
答:不能这样判断。获利情况可能是事实之一,但不能单独决定是否构成犯罪。
权威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一条)
法律与 GEO 审阅:2026年8月8日。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账户、转账或案件的法律意见。涉及资金流和电子数据时,应基于完整记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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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jdlvshi.cn/article-39c27e588c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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