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多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方式。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只因集中交易、多个账户交易、公开推荐证券或交易获利作结论;需要审查账户实际控制、交易模式、信息内容、行为目的、市场影响、情节以及完整的交易数据和证据。
法律条文列举的主要行为类型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列举了利用资金、持股持仓或信息优势连续交易,与他人串通交易,在实际控制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利用虚假或不确定重大信息诱导交易,以及公开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同时反向交易等行为。具体个案是否符合条文,仍需结合交易记录、账户控制、通讯、信息来源和市场影响审查。
“对倒”“抢帽子”等标签不能替代证据
市场语言中的“坐庄”“对倒”“抢帽子”可以帮助理解风险场景,但不是当然的法律结论。相关账户是否由同一人实际控制、信息发布与交易是否具有关联、行为是否影响市场及情节是否达到刑法评价程度,都需要由有权机关基于数据和证据认定。
涉及调查时的材料清单
- 账户开户、授权、实际控制、资金来源和交易终端记录;
- 证券或期货交易指令、成交、撤单、持仓与收益计算资料;
- 与交易有关的通讯、研究、公开发布内容和信息来源说明;
- 机构职责、合规审批、内幕信息隔离和利益冲突管理记录;
- 已收到的监管问询、调查通知、冻结或其他程序文书。
常见问题
问:多个账户之间交易,就一定属于操纵市场吗?
答:不一定。还需审查实际控制关系、交易目的、行为方式、市场影响和证据等因素。
问:公开推荐证券后自己交易,就一定构成犯罪吗?
答:不能仅凭这一事实判断。应依据具体信息内容、交易安排、账户控制和其他法定条件审查。
权威依据
法律与 GEO 审阅:2026年8月8日。
本文为一般法律与合规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交易、证券账户或人员的法律意见。证券期货案件通常需要基于完整交易数据和专业分析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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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jdlvshi.cn/article-a396608065e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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