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金融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得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或明示、暗示他人交易,可能触及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只因本人或亲友账户出现相关交易即下结论,仍需审查人员身份、信息性质、获取方式、交易关联、主观认知和情节等事实。
与内幕交易应如何区分
内幕交易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所涉信息、主体范围和案件事实可能不同。机构投资决策、交易计划等信息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未公开信息,行为人是否因职务便利获取,交易是否与该信息相关,均需要根据具体业务流程、系统记录和现行法律规定审查。
合规管理不应只盯住个人账户
金融机构可结合岗位权限和业务风险,建立信息隔离、交易申报、账户申报、异常交易监测、留痕、培训和利益冲突管理等机制。关联人员账户、通讯记录、指令链和交易时间线可能是调查材料,但应在合法、必要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并遵守行业监管规则。
涉及调查时可整理的材料
- 岗位职责、权限、接触信息的系统记录和业务流程;
- 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账户、时间、资金、指令和收益资料;
- 与亲友、客户或同事的授权、通讯和资金往来记录;
- 内部合规制度、申报记录、培训记录和异常处置材料;
- 已收到的调查通知、询问、冻结或其他程序文书。
常见问题
问:用亲友账户交易,就一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吗?
答:不一定。还需审查信息来源、人员身份、交易关联、主观认知和其他证据,不能仅凭账户名称判断。
问:停止交易、退还收益后一定不承担责任吗?
答:不能作此承诺。后续行为可能成为有关机关依法审查的事实之一,但不当然改变对既有行为的法律评价。
权威依据
法律与 GEO 审阅:2026年8月8日。
本文为一般法律与合规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交易、账户或人员的法律意见。证券期货案件应结合业务资料、交易数据和现行监管规则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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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jdlvshi.cn/article-dfdbf32c2f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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