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加了一点'料'让味道更好。""我用的是便宜的油——但应该吃不死人。"
在餐饮和食品加工行业,
"加料""省成本"是常见操作。
但在刑法上——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01 两个核心罪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
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
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罪的核心区别:
有毒有害食品罪——掺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食品本身不达标。
02 常见的有毒有害物质
餐饮业:
罂粟壳——火锅底料、卤味中增香。
地沟油——回收餐厨废弃油脂加工后再次使用。
工业盐——代替食盐腌制食品。
吊白块——漂白粉丝、腐竹。
养殖和种植业:
瘦肉精——饲料中添加。
孔雀石绿——水产品养殖中杀菌。
毒鼠强——农药残留。
03 入罪门槛——不需要"吃死人"
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
掺了就构罪。
不需要"吃死了人"。
不需要"造成中毒事故"。
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行为完成就构成。
量多量少——是量刑的差别,
不是构不构罪的差别。
04 家属现在该做什么
第一,立刻停止。
停止使用、停止销售、召回已售产品。
第二,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
主动投案+配合调查+主动召回——
从轻减轻效果显著。
第三,核算销售金额。
食品犯罪的量刑跟销售金额挂钩。
第四,联系律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2020年修正,现行有效):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2020年修正,现行有效):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本文案件信息已作脱敏处理,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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