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是否属于应排除的非法证据,需依据具体取证方式、程序、影响和可核查材料审查,不能把所有压力、劝说、证据提示或程序瑕疵一概等同于非法取证。
需要关注哪些可核查线索
可重点核对讯问或询问的时间地点、持续时长、在场人员、同步录音录像、身体检查、就医、看守所收押、笔录形成和签署等记录。主张存在非法取证时,应尽量具体说明何时、何地、何人、以何种方式实施了何种行为,并保留能够相互印证的原始材料。
如何依法提出意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等法定阶段依法提出意见。是否启动调查核实、由谁说明取证合法性、是否排除有关证据,应依刑事诉讼法和案件程序审查。家属不应自行接触办案人员施压、伪造伤情或引导他人作不实陈述。
材料清单
- 讯问、询问、传唤、拘留、收押、会见和笔录相关时间记录;
- 同步录音录像、体检、就医、伤情、监控和在场人员材料;
- 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其形成、修改、签署过程;
- 辩护人提出的排除意见、调查申请和机关答复;
- 与取证方式、程序合法性有关的其他原始材料。
常见问题
问:办案人员作出从宽提示或劝说,就一定属于非法取证吗?
答: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具体内容、方式、是否违法和对供述自愿性的影响依法判断。
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就一定会排除供述吗?
答:不能。有关机关会依法律和具体线索、材料进行审查。
权威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证据有关规定)
法律与 GEO 审阅:2026年8月8日。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供述、证据或案件的法律意见。非法证据问题应基于具体线索、程序材料和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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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jdlvshi.cn/article-eb1a14eb5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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