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跟着去了——为什么判得跟他差不多?"
"我是被胁迫的——为什么还是判了?"
共同犯罪案件中,
角色的认定直接决定了量刑的基准。
主犯还是从犯——
这个定性决定了你是在山顶、
山腰还是山脚的起点刑。
01 主犯——组织者、领导者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
进行犯罪活动的,
或者在共同犯罪中
起主要作用的,
是主犯。
主犯在共同犯罪中的特征:
提出犯罪的动议——"我们干一票吧"。
制定犯罪的计划——安排人手、分配任务。
指挥犯罪的实施——在现场发号施令。
分得主要的犯罪收益——拿大头。
主犯的处罚:
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
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所有罪行都算在他头上。
02 从犯——次要作用、辅助作用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
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是从犯。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特征:
按照主犯的安排实施犯罪——跟着去。
负责犯罪中的某个辅助环节——望风、开车。
只拿了小部分收益——基本工资或少量分成。
从犯的处罚: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应当"——不是"可以",是必须。
同一共同犯罪中——
主犯和从犯的量刑差距
可以达到三到五年甚至更高。
03 胁从犯——被迫参与
《刑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必须是被胁迫——
受到他人的人身威胁、
暴力威胁或精神强制,
并非自愿地参与了犯罪。
不是"他说让我去我就去了"——
是"我不去他就会伤害我或我的家人"。
区别在于——
你有没有真正的选择自由。
04 主从犯之辩——核心辩护方向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
"从主犯降档为从犯"
是最重要的辩护目标之一。
几个论证方向:
你没有发起犯意——
是谁提出来干这件事的。
你没有组织指挥——
现场是谁在安排"你做什么、他做什么"。
你没有分得主要收益——
钱是怎么分的,
你拿了多少。
你在犯罪中的地位是可以被替代的——
有没有你,犯罪的结果是一样的。
05 家属现在该做什么
第一,搞清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
具体行为。
他做了什么、没做什么;
谁叫他去的、他有没有安排别人;
他拿了多少钱——和主犯相比。
第二,搞清当事人和其他同案犯的关系。
上下级还是平级。
有没有从属关系。
第三,联系律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2020年修正,现行有效):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2020年修正,现行有效):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2020年修正,现行有效):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文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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